設備監理單位準入門檻出現微調
發布時間:2013-11-09 新聞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設備監理單位乙級行政審批的權限被下放。為此,國家質檢總局對現行《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管理辦法》(簡稱《辦法》)中的相關規定進行了修改,并重新調整了該行業準入門檻。記者今日獲悉,《辦法》的修訂工作已完成,并開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2月5日。
據了解,截至目前,我國已經核準13批、共320家設備監理單位資格,其中甲級120家,乙級200家,覆蓋了19個專業類別,建立了一支基本滿足設備監理市場需要的的專業隊伍和工作網絡。
質檢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按照“完善行政審批程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的思路,在“總體不變、局部微調”的原則下,此次修改工作重點對《辦法》中總局和地方質監部門職責分工、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準入條件等內容進行了微調。
《辦法》征求意見稿中,按照《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規定,明確了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別負責甲級和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證書的申請、受理、審查和核準工作。
征求意見稿還對設備監理單位的準入條件進行微調。一是將《辦法》中對注冊設備監理師的人數要求,由原來的“甲級不少于30人、乙級不少于10人”修改為“甲級不少于10人、乙級不少于5人”;二是明確規定申請甲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必須是已經獲得乙級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的企業。
此外,由于設備監理單位甲、乙級資格改為分別由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核準,依據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將設備監理單位資格受理、核準、年度評審、監督檢查等工作的實施單位由原來的“工作機構(設備監理行業自律組織)”調整為“相應的核準機關”,并賦予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相應的職責和權限,形成完善的設備監理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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