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監理在項目建設中的定位
發布時間:2013-06-25 新聞來源:一覽監理英才網
我國實施建設監理制已有十多年的歷史,客觀上說這對提高項目建設經濟效益、確保工程質量有著明顯的促進作用。經過這些年的努力,監理行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相關制度也日趨完善,但當前關于建設監理在項目建設中的定位還存在爭議,有的把建設監理定位于“公正第三方”,有的認為建設監理應定位為“維護業主利益”。建設監理定位作為監理事業存在的前提,如果定位不準就不利于開展監理工作。本文從引入建設監理制的目的、監理工作的性質以及監理所承擔的責任入手,對此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并提出建設監理應定位于“維護項目利益”的觀點。
1 當前的建設監理定位以及存在的問題。我國引入建設監理初期,不論是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把建設監理定位于工程項目建設中的“公正第三方”。如不少教材都明確指出:建設監理在工程項目建設中的地位是“公正第三方”;在實踐中不少建設監理公司也都把“公平、公正”列為公司的經營宗旨。隨著監理實踐中出現的問題越來越多,業內人士也逐漸認識到“把建設監理定位于公正第三方不利于監理工作的開展”。鄭國平就在《反思建設監理在工程項目建設中的定位》(參見《建設監理》2002.2)一文中,從市場需求、合同分析以及監理實踐等角度對“公正第三方”的定位提出質疑,并指出“建設監理受業主委托,是代表業主利益而服務”的觀點。建設監理提供的服務是項目管理,而不是公證服務,所以把建設監理定位于“公正第三方”是錯誤的。但是把建設監理定位于“維護業主利益”又如何呢?監理實踐中經常發生很多監理方與業主方的矛盾,如有的業主置項目質量于不顧,要求承包商搶工期、趕進度;業主無效拖欠施工企業的進度款而導致工程不能順利進行;業主為了降低造價或者謀求更多的利益而不顧項目本身利益等。當監理人員碰到上述問題時,該如何做呢?如果說建設監理維護的是業主利益,那么監理方又怎能置項目利益與自身承擔的責任于不顧呢?
2 建設監理定位是監理事業的前提
2.1 建設監理定位是監理事業的起點。監理事業的產生不是因為“人”的需要,而是因為“事”的需要,即維護項目利益、提高項目建設效益的需要。這是完善建設市場的要求,也是建設監理產生的客觀原因。建設監理定位與這個客觀因素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就是說建設監理的定位是市場決定的。所以建設監理定位應該從市場入手,沒有市場的需求監理事業也不會產生。
2.2 監理事業的存在與發展離不開監理定位的問題。建設監理定位實質上就是明確監理在項目建設中到底是做什么的,它的存在對項目建設有何作用。如果這些問題都得不到解決,要讓社會接受監理談何容易?更不用說提高監理成效、監理事業的存在與發展等問題。因此筆者認為,建設監理定位是關系到監理事業存在與發展的中心問題。
2.3 建設監理定位是開展監理工作的前提。建設監理定位能明確監理工作的立場和監理所充當的角色。如果監理工作沒有立場,也就相當于沒有工作的原則與目標,換句話說,監理自身也不清楚直接的行為是對還是錯,監理工作成效也就缺乏衡量標準。眾所周知,監理提供的是服務。但“服務”的衡量指標幾乎還是一片空白,結果致使監理工作成效并不明顯。因此明確建設監理定位是開展監理工作的前提,同時監理事業的需求市場正是通過具體的監理工作來開拓的,只有明確監理定位才有利于監理事業的良性發展。
3 從項目建設角度分析建設監理定位
3.1 引入建設監理制就是為了提高項目建設效益。引入建設監理制以前,我國一直沿用建設單位自籌自管和工程指揮部等工程建設管理模式。按照這種模式組建的“籌建處”,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少,工程建設一結束,機構和人員就解散。這就造成投資無底洞、工期馬拉松、質量無保證、浪費嚴重的現象,大大降低了項目建設效益。為了提高項目建設效益,我國引入了建設監理制。十幾年來的實踐證明,建設監理制對提高項目建設效益起到積極的作用。
3.2 監理工作的性質就是維護項目利益。建設監理提供的是項目管理服務,監理工程師依靠專門的技術和管理知識來發現并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正是因為建設監理能滿足業主在這方面的需求,才使得雙方的委托關系得以存在。如果監理因為某種原因導致項目目標不能順利進行,也就違反了業主的初衷,當然這些原因也有可能是業主造成的。總之,建設監理的工作就是受業主委托實施項目管理,目標就是為了控制項目建設目標的順利實現。
3.3 監理的責任應與項目利益相一致。建設監理的產生、存在是為了確保工程質量和提高建設效益,所以監理所承擔的責任也就取決于監理從業人員有沒有做好這項工作。如果說建設監理是“公正第三方”,當項目目標不能實現時,監理工作就變為“界定責任的歸屬”,即確定責任是屬于承包方還是業主方,其自身除了有誤判責任外沒有任何項目責任;如果說建設監理是為了“維護業主利益”,當業主方基于自身利益而影響到項目利益時,監理起到的作用只是執行業主意圖,在這種情況下,監理方也不是責任的主要承擔者。但是監理實踐不斷表明,無論由于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結果,尤其是質量事故,監理方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另一方面,監理方的責任也是對監理所從事的活動而言的,即監理是對項目負責,而不是業主也不是其他的人。因此,監理要降低自身的責任風險,就必須對所從事的工作負責,即深入到項目建設工作中去,采取相應的專業措施確保項目目標的順利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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