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讓城市不再出現“海”
發布時間:2013-10-23 新聞來源:人民日報
如何破解頻頻發生的城市內澇?井蓋缺損傷人,找誰負責?偷排工地泥漿、餐飲油脂、醫療污水,如何懲處?城市地下管網的建設投資從哪里來?
上述問題在16日對外公布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都能找到答案。
吸引社會資金建設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近年來,一些地方對城鎮基礎設施建設缺乏整體規劃,“重地上、輕地下”,重應急處置、輕平時預防,建設不配套,標準偏低,導致城鎮排澇能力建設滯后于城鎮規模的快速擴張。
一些排水戶超標排放,將工業廢渣、建筑施工泥漿、餐飲油脂、醫療污水等未采取預處理措施直接排入管網,影響管網、污水處理廠運行安全和城鎮公共安全。
一些污水處理廠偷排或者超標排放污水,擅自傾倒、堆放污泥或者不按照要求處理處置污泥,造成二次污染。
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加上相關立法缺失,也縱容了以上行為。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出臺,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法治軌道。
《條例》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同時,根據2013年9月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礎上,鼓勵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以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治理內澇,規劃、建設與應急機制應齊發力
自然災害導致的城市積水,是多年來困擾城市居民的難題。
針對城市內澇災害問題,《條例》規定,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可滲透路面等對雨水的滯滲能力;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此外,地方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單位編制應急預案,建立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后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并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筑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在汛期,防汛指揮機構要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及時排除險情。
井蓋應具備防墜落防盜竊功能
近些年來,井蓋傷人事件時有發生,有的是因為井蓋損壞,有的是因為被竊,也有的是因為拿掉井蓋施工或檢修時,未設立警示標志。
為加強對井蓋等設施的管理,《條例》作了四方面的規定:一是機動車道路上的井蓋,其承載力和穩定性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二是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三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加強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四是從事管網維護等作業的,應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并及時復原井蓋。
《條例》還指出,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餐飲、醫療污水應預處理,污泥不得擅自傾倒、堆放、遺撒
對雨水和污水排放行為加強管理,是確保排水通暢、設施安全和城鎮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確保城鎮污水達標排放、防治水環境污染的重要手段。
針對雨水排放管理,地方政府應當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準,確保雨水排放暢通;雨污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針對污水排放管理,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的污水應當進行預處理,排水監測機構對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
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限期整改,并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還可處50萬元以下罰款。排水戶不按照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水,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偷排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如今在城市中經常遇到遺撒污泥的渣土車。這些車輛不僅破壞了路面,也造成了安全隱患與二次污染。
針對這類情況,《條例》明確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向排水部門、環保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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