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開發商建房不保修將被罰款
發布時間:2013-06-24 新聞來源:一覽建工英才網
以后建房不保修,開發商將會被罰款。江蘇省日前公布的《辦法》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商應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如果開發商不維修,將會面臨兩至三萬元罰款。《辦法》將于7月1日起施行。
《辦法》對建造施工、質量監督、檢測和監理等各環節作了嚴格規定,明確了工程各參建主體的質量責任和義務。按照規定,工程質量監督應當采取抽查和巡查方式,當發現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有違法違規行為時,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要求其采取措施改正,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在竣工驗收監督過程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如果發現有違反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改正后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發現檢測報告不合格時,質量檢測單位應在24小時內報送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房屋質量是百姓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新規的公布為業主維權提供了新保障。《辦法》明確建設單位為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同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在質量保修期內發生的屬于保修范圍的質量問題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預留的工程質量保證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標牌上應當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
根據規定,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未依法承擔所售商品房相應的質量保修責任或者未按照規定將預留的工程質量保證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將被處以兩至三萬元罰款。建設單位若未在建筑物明顯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并載明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和項目負責人姓名的,也將被處以1萬元罰款。如果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規定參加工程相關驗收并出具工程質量驗收意見,同樣將被處以1萬元 3萬元罰款。而質量檢測單位未在24小時內將不合格檢測報告報送當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將被處以1萬元 3萬元罰款。
據了解,《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最低保修期為5年;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最低保修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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