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建筑要裝統一門牌號
發布時間:2013-09-14 新聞來源:新京報
北京非住宅類建筑,也必須標注門牌、樓牌;34萬多座臨時建筑也要納入門樓牌管理。日前,市法制辦對門樓牌管理辦法(草案送審稿)征求意見,擅自更改、拆除門樓牌,最高罰款1萬元。
《北京市門牌、樓牌管理暫行辦法》制定于1986年,僅對住宅進行管理,住宅以外的其他建筑物因缺乏管理依據而未納入管理范圍,造成許多寫字樓、商用樓內的公司、商戶所在房間沒有編號。
另外,經統計,目前北京未經批準的自建、臨建等建筑物共34萬多座,而現行《暫行辦法》對于臨建應如何編號,在管理依據上尚屬空白。
該草案送審稿中將門樓牌管理的適用范圍擴大為對所有建筑實施管理。此外,全市所有臨建將依法安裝統一標準的臨時門樓牌。
草案送審稿規定,因地名發生改變,新門牌樓牌安裝后,原有門牌樓牌可過渡使用三個月,期滿后及時拆除。依法設置的門樓牌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設置、更改、移動、拆除門樓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損毀、盜竊門樓牌,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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